产品详细介绍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秉承质量,客户至上的原则,紧跟世界 CMA认证技术发展的潮流,孜孜以求推动 CMA认证产品技术的和质量的提高,以真诚的 CMA认证产品真诚服务于广大用户,确保客户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公司密切加强同业内公司的技术合作,精益求精,确保公司全部 CMA认证产品皆为精品。因为我们深信:只有的品质才能为客户创造更多更高的价值,让客户能够更放心的购买我们的产品,对我们的服务有更满意的评价!
CNAS实验室认可取得需要多久?
答:常规时间在1年左右,具体时间要根据实验室的情况而定。
CNAS实验室认可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认可有效期一般为6年。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团队标准能通过CNAS认可吗?
答:1)在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标准方法予以认可,即只需对实验室提供的方法验证的证据进行评审。
2)未在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非标方法予以认可,即评审时需要审查实验室提供的方法确认的证据。
3)对于不涉及检测方法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不予认可。
内审是否必须涉及实验室所有部门和活动?
答:内审是实验室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我审核,验证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和有效的活动。为此,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都应纳入内部审核范围。
由于质量管理体系只是实验室诸多的管理体系之一,关注的是在质量方面的指挥和控制活动,与检测/校准质量无直接关系的部门(如仪表修理部门、某些行政管理事务部门)一般不列入内审范围。与此类似,未被体系覆盖的,不对实验室检测/校准质量造成重要影响的活动,内审工作也不涉及。
由于实验室测量能力和组织结构的差异,不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所涉及的部门不同,审核覆盖的部门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一般实验室,保卫部门不作为被审核部门,但对于黄金珠宝、贵重物品、有毒化学物品之类的检测实验室,保卫部门是较为重要的部门,需要纳入内审。
有时,实验室以外的某些部门也可能需要纳入内审。例如,对于二级法人的实验室,其设备、消耗品由母体组织提供保障,则母体的相关部门也应包括在内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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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验室 CNAS 认可不仅对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得到国际互认。
进行实验室CNAS 认可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实验室自我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CNAS 实验室认可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通过实验室认可准则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二)内部职责更加分明,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均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三)使实验室的软件条件(文件管理系统)上一新台阶,内部管理更到位,管理盲点,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四)可建立内部改进机制,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增进客户满意。
(五)使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人员、设备、物质条件、检测方法、设施和环境)上一新台阶,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六)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任,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八)获得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的 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九)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十)可在认证认可的范围内使用 CNAS 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 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十一)证明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列入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证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官方网站电子注册、发布; 接受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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